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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 發布時間:2017-08-01 14:49
        • 訪問量: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概要描述】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為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規范全市法院執行中的司法拍賣工作,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結合重慶法院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一條?執行中的司法拍賣工作由執行局負責。市高法院執行局管理、監督、指導全市法院執行中的司法拍賣工作,發現下級法院司法拍賣行為不當,應當視其情形責令糾正,或者決定撤銷。第二條?

        • 發布時間:2017-08-0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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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情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執行中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為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規范全市法院執行中的司法拍賣工作,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結合重慶法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執行中的司法拍賣工作由執行局負責。

        市高法院執行局管理、監督、指導全市法院執行中的司法拍賣工作,發現下級法院司法拍賣行為不當,應當視其情形責令糾正,或者決定撤銷。

        第二條  以拍賣方式變價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當采取委托拍賣,或者不宜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的,可實行委托拍賣。

        第三條  各級法院在執行指揮中心建立司法拍賣團隊,負責司法拍賣工作。

        司法拍賣團隊與執行法官分工負責,密切配合。

        司法拍賣團隊組成人員不得辦理自己承辦的執行實施案件的財產變價。

        第四條 執行法官在司法拍賣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擬拍賣財產權屬狀況、物理狀態和權利負擔;

        (二)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數額、稅費負擔等;

        (三)確定保證金、拍賣款的交納方式;

        (四)審查確認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競買協議書等法律文書;

        (五)設置競買人資格,確定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購買順序;

        (六)決定暫緩、中止、撤回及恢復司法拍賣;

        (七)參與處置司法拍賣突發事件;

        (八)分配、支付拍賣成交價款;

        (九)裁定拍賣成交;

        (十)辦理財產交付;

        (十一)需要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十二)裁定重新拍賣;

        (十三)應當由執行法官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司法拍賣團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選擇網絡服務提供者;

        (二)選擇確定并委托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三)組織勘查拍賣財產;

        (四)審查確定司法拍賣輔助工作費用;

        (五)起草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競買協議書等法律文書;

        (六)上傳拍賣公告、競買須知、拍賣財產的照片、視頻、評估報告等拍賣材料;

        (七)配合執行法官審查競買人資格;

        (八)監督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網絡服務提供者;

        (九)通知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網絡服務提供者、競買人、當事人、優先購買權人拍賣事宜,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參與競買的優先購買權人、委托他人代為競買、不得參與競買的名單;

        (十)分析、統計、上報司法拍賣數據;

        (十一)決定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的司法拍賣輔助工作事項;

        (十二)協助辦理財產交付;

        (十三)辦理委托拍賣事務;

        (十四)應當由司法拍賣團隊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職責。

        第七條  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既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承擔,也可以委托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協助調查拍賣財產現狀,了解拍賣財產相關信息;

        (二)制作拍賣財產的照片、視頻、文字說明等資料;

        (三)協助起草拍賣公告、競買文件、拍賣財產情況調查表等反映拍賣財產情況的材料,提供拍賣財產的照片、視頻、文字說明等其他需上傳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的資料;

        (四)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在相應報刊和網站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擴大公告宣傳范圍;

        (五)協助辦理拍賣財產的鑒定、檢驗、審計、倉儲、保管、運輸;

        (六)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引領看樣,封存樣品;

        (七)指導競買人報名、競價;

        (八)協助統計交易情況;

        (九)協助辦理拍賣財產的交付及產權過戶、完稅等手續;

        (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的其他司法拍賣輔助工作。

        人民法院自行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第二款所列職責由司法拍賣團隊承擔。

        第八條  各級法院選定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應當報市高法院執行局備案。

        自愿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組織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完成司法拍賣輔助工作;

        (二)遵守司法拍賣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及市高法院相關規定;

        (三)提供履約保證金或者購買司法輔助工作責任保險;

        (四)保證利用自有資源和設備完成司法拍賣輔助工作,不直接使用和接觸法院電腦、內網及相關電子設備;

        (五)保證完成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優先從成交價款中支付。

        司法拍賣輔助工作費用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執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臺相關規定前,按照市高法院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與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應當通過網絡交換方式傳送拍賣材料。

        人民法院尚未公開的拍賣信息,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公開;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反饋的信息應當符合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司法拍賣工作應當全程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紀檢監察部門、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拍賣準備

        第十二條  執行法官在司法拍賣啟動前,應當查清拍賣財產:

        (一)首輪查封法院、是否超過查封期限等控制性措施情況;

        (二)所有權、已知的擔保物權、優先購買權、權利瑕疵等權屬情況;

        (三)名稱、型號、規格、數量、范圍、地點、新舊程度、外觀狀況、占有使用、控制等物理情況;

        (四)其他應當在司法拍賣啟動前查清的情況。

        第十三條  拍賣財產產權明晰、符合設計要求、能夠分零且分零后不影響其功能使用的,應當分零拍賣。

        第十四條  以拍賣方式變價財產的,執行法官應當制作司法拍賣裁定。

        第十五條  拍賣保留價和保證金數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庭確定。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保留價、保證金數額由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債權人協商確定并經合議庭審查確認。

        第十六條  競買人應當按照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要求交納保證金。

        第十七條  裁定拍賣后,執行法官應當填寫拍賣移交表,將拍賣財產移送司法拍賣團隊。

        拍賣移交表應當包含案號、案由、拍賣財產、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保留價、保證金數額、優先購買權人等基本情況。

        第十八條 收到拍賣移交表后,司法拍賣團隊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選定網絡服務提供者。

        申請執行人未選擇或多個申請執行人之間選擇不一致的,司法拍賣團隊應當從名單庫中隨機選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并通知本院紀檢監察部門到場見證。

        第十九條  司法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社會機構或者組織的,司法拍賣團隊應當隨機選定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選擇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應當通知申請執行人、紀檢監察部門到場見證。

        第二十條 委托社會機構或組織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司法拍賣團隊應當在選定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后3個工作日內移送委托書、拍賣財產材料。

        第二十一條  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在接受委托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司法拍賣材料準備工作,并反饋給司法拍賣團隊,司法拍賣團隊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執行法官審查。

        司法拍賣團隊自行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應當在收到司法拍賣移交表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司法拍賣輔助工作并將司法拍賣材料反饋給執行法官審查。

        第二十二條  執行法官應當在收到司法拍賣材料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材料齊全的,報請執行局長審批;材料欠缺的,退回司法拍賣團隊在3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三條  執行局長在審批時,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不同意拍賣的,退回司法拍賣材料并說明理由;

        (二)認為應當拍賣但材料不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退回司法拍賣材料,要求補正并說明理由;

            (三)認為符合拍賣條件的,予以批準并移交司法拍賣團隊實施。

        第二十四條  司法拍賣團隊應當在執行局長審批同意后3個工作日內實施網絡司法拍賣。

        第三章  第一次拍賣

        第二十五條  司法拍賣團隊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3日前,以書面或短信、微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確認能夠收悉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

        權利人書面明確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并說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5日視為已經通知。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參與競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優先購買權人有參與競買意向的,司法拍賣團隊應當核對其身份。

        確定優先購買權人身份后,司法拍賣團隊應當及時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取得聯系,授予優先購買權人優先競買代碼、參拍密碼。

        第二十七條  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申請參與競買的,由執行法官確認順序,司法拍賣團隊聯系網絡服務提供者授予相應的優先競買代碼。

        第二十八條  司法拍賣團隊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發布司法拍賣公告,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市高法院執行局。

        市高法院執行局司法拍賣團隊收集全市法院司法拍賣信息,定期在指定媒體集中發布。

        第二十九條  因拍賣財產發生法律或者事實障礙不宜繼續拍賣的,可以暫緩、中止或者撤回拍賣。

        暫緩、中止或撤回拍賣,應當在拍賣開始前3個工作日報上一級法院執行局審批;如因情況緊急無法在3個工作日前報批的,應當在競價開始前報批。

        報批時應當說明理由并附執行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合議庭筆錄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上一級法院執行局收到暫緩、中止或者撤回拍賣的請示后,應當組成合議庭決定并書面批復。

        上一級法院執行局批復同意的,執行法院執行法官應當在收到批復后的1個工作日內通知司法拍賣團隊,由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暫緩、中止或者撤回拍賣,告知申請執行人并在拍賣平臺公告原因或者理由。如在競價開始前報批的,上一級法院執行局應當選擇快捷方式及時作出決定并通知相關人員。

        上一級法院執行局批復同意暫緩拍賣的,應當限定暫緩拍賣的期限。

        第三十一條  拍賣暫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執行法官認為需要繼續拍賣的,應當在暫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的5個工作日內決定恢復拍賣并通知司法拍賣團隊。

        恢復拍賣的,原選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不變。

        第三十二條  司法拍賣團隊應當在司法拍賣競價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將拍賣結果反饋執行法官。

        第三十三條  拍賣成交的,執行法官應當督促買受人及時交付拍賣成交款。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余價款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執行法官應當在拍賣成交款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成交裁定書,并及時辦理財產交付。

        第三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未交付拍賣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賣成交款的,執行法官應當裁定重新拍賣。

        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拍賣產生的費用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絕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重新拍賣按照原拍賣程序進行,原選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不變。

        第四章  第二次拍賣

        第三十六條  執行法官應當在收到流拍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收到流拍通知后,可以在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以物抵債申請;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啟動第二次拍賣。

        第三十七條  啟動第二次拍賣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確定拍賣保留價和保證金數額,并由執行法官通知司法拍賣團隊。

        第三十八條  司法拍賣團隊應當在收到執行法官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第二次司法拍賣。

        第二次司法拍賣,原選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不變。

        第三十九條  司法拍賣團隊應當在第二次司法拍賣競價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告知執行法官拍賣結果。

        第四十條  司法拍賣成交的,執行法官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送達成交裁定書,并及時辦理財產交付。

        第四十一條  第二次拍賣流拍后,執行法官應當主動征詢申請執行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債。如不同意可以啟動司法變賣。

        第五章  委托拍賣

        第四十二條  采取委托拍賣方式變價財產,應當是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或者是采取委托拍賣更有利于財產變現增值。

        第四十三條  采取委托拍賣或者其他方式變價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法院執行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四條  委托拍賣工作由司法拍賣團隊負責。

        第四十五條  司法拍賣團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市高法院《關于司法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關于司法拍賣工作的補充規定(一)》、《關于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評估、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選定、委托拍賣機構,組織實施委托拍賣。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六條  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在完成司法拍賣輔助工作并經司法拍賣團隊審查認定后,方可申報司法拍賣輔助工作費用。執行法官應當按照司法拍賣團隊確認的金額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

        承擔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提供的收款賬戶應當與其工商登記執照、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載明的賬戶一致。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高法院此前制定的司法拍賣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相沖突的,不再適用;與本規定不相沖突的,可以繼續適用。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修訂、廢止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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